譴責懷孕歧視,要求落實性別平權保障!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台灣國際航電懷孕歧視記者會新聞稿 2023/ 4/ 26

2023/04/26政策分析

越南移工B君於台灣國際航電公司擔任夜班作業員,因懷孕大約37週左右,身體不適就診,始得知自己懷孕,並於2023年3月17日告知班長,隨即由單位科長約談。科長責怪B君未及早告知懷孕之事,可能會影響許多人,同日即要求當事人下週起休病假。3月21日仲介公司翻譯至宿舍拿離職書給B君簽名,且並未告知任何相關權益或可有其他選擇,致使B君於不知台灣有法律規定保障孕婦職場工作權的情況下,誤認懷孕只能歸國,無奈簽字。

詎料之後辦理購買機票及返國程序時,B君至醫院檢查,醫師告知因為懷孕週數太高,已經不適合登機。同時,B君且於醫院時經由其他移工告知,才得知移工即使懷孕,其實仍舊可以在台灣生產後繼續工作。B君為支付鉅額仲介費來台工作,背負鉅額債務,既然知道我國移工懷孕並不用返國,因此希望繼續留在台灣,但公司卻繼續堅持她必須應返國,B君因此向本會求助。

本案有以下嚴重疏失:

1. 公司視性別平權於無物:無論是勞動基準法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都保障女性勞工懷孕生產的權利,但公司卻未善盡僱主之責,反而任由仲介要求移工簽下自願離職書,明顯違反懷孕歧視規定。

2. 僱主與仲介對懷孕移工完全未提供任何協助,只有要求離職回國:公司知悉當事人懷孕後,第一時間不是去關心該女性移工的情況,反而是科長出面責怪她未及早告知懷孕之事,之後則完全由仲介公司出面處理,過程中該公司人資部門完全無人予以協助遑論有任何關懷之意,且任由仲介公司翻譯處理也未告知當事人應有之權益,而是由仲介公司翻譯直接拿離職申請書給當事人簽。

3. 台灣國際航電公司在該公司供應商工作準則中表示遵照一切RBA(責任企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規範,而在RBA 7.0行為準則中「反歧視/反騷擾」章節中,明確有關於懷孕歧視的禁止,台灣國際航電顯然已經涉嫌違反。RBA的準則,雖然在勞工團體看來只是低標,但對國內企業常常是高標;通過RBA稽核的認證,也往往被認為在勞工、環境等各方面都基本合法。但台灣國際航電的情況卻讓人不得不對RBA認證的公信力存疑。我們想問:台灣國際航電是否為RBA會員?或者是否是RBA會員的供應商?RBA是否對該公司定期稽核?如果有,這可能顯示稽核並不確實,連這麼的制度缺陷都沒有查核出來。如果沒有,RBA是否應該出面做出澄清?

我們質疑公司的是,從發現懷孕到被欺騙離職,只有短短幾天,這過程公司毫無對該懷孕女性移工表達關心或者有任何協助,放任仲介公司用幾乎欺騙之方式趁該女性移工孤立無援且不之法律規定之情況下,簽下自願離職書,公司即使不是蓄意縱容,難道不知道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對於弱勢的女性移工造成嚴重的權益受損?公司完全沒有任何完善的關懷及保護懷孕女性移工的措施,更在知悉這些情況後仍堅持離職生效沒有問題,一個這麼大的國際企業,竟然用這種態度對待懷孕女性移工,更讓其在嚴重的制度缺失下權益被犧牲,更甚知道有這樣的嚴重疏失後竟然仍堅持契約終止合法,這事國際航電要讓世界看到的大企業的風範嗎?此外,我們更想弄清楚的是這是仲介公司自己所為嗎?航電公司都不知道嗎?這麼大的公司沒有制度去規範仲介嗎?還是航電公司明知甚至授意仲介如此?航電公司有必要出面說清楚講明白。

我們主張:

1. 在尊重B君意願前提下,讓B君復職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解約。台灣國際航電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應在B君有意願的前提下無條件她復職。但因為公司涉嫌違法在前,B君亦有權要求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終止勞僱契約,故B君若無意願復職,即應解約,公司應給付資遣費並由勞動部准許轉換

2. 台灣國際航電的懷孕移工聘僱顯然已有嚴重制度疏失,涉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導致懷孕女性移工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資方應檢討並提出完善的關懷女性懷孕移工方案制度,以避免相關問題一再發生。

3. 中央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立案調查,此過程中資方是否蓄意或過失造成懷孕女性移工有被欺騙歧視造成權益受損之問題,同時應擬定政策﹐要求各企業若知悉女性移工懷孕應報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予以懷孕移工關懷並告知相關權益。

4. RBA之企業稽核應加強並落實對女性懷孕歧視尤其外籍移工懷孕歧視的查核,確實保障女性的母職權利,以免有對企業擦脂抹粉圖利之嫌。

5. 除我國政府外,台灣國際航電母公司所在地荷蘭、企業登記地瑞士、企業營運總部美國等政府對該公司均應加強查核,以杜絕性別歧視與任何侵害勞工權益情事。 近來,紀念高雄25淑女墓職災事件引起諸多社會討論,我們欣見此重新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弱勢女性勞動者保障的重要性,同時我們更期待勞動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展現保障女性勞動權益之決心,對於弱勢中的弱勢的女性移工應有更完善的保護關懷措施。

新聞稿以下為本案記者會中使用的訴求標語及引述資料: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 認同及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與騷擾員工,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 和受訓機會等。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或身體檢查如懷孕或童貞體檢。本準則考慮了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RBA(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No. 111

新聞聯絡人:本會越南移工中心主任 田奇峰:0988-97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