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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有違約金之約定,勞工如何離職又免除違約金賠償之責任呢?

僱傭關係有違約金之約定,勞工如何離職又免除違約金賠償之責任呢?

說明: 常常有勞工因為不堪工作的種種問題而離職,離職後卻發現被雇主要求給付違約金,其實要避免違約金的賠償,必須離職之原因可歸咎於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即是勞工法定可免除違約金賠償之離職條款,當資方有積欠薪資時,勞工即可先以存證信函於其上寫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寄給資方與資方終止契約,若資方有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勞動契約時,勞工即可於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違反勞動契約之事實發生一個月內以存證信函於其上寫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寄給資方與資方終止契約,經過這樣的程序處理就可以避開資方違約金求償的可能風險,以下之判決即為勞工以資方給薪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因此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與資方終止契約,雖然後來資方向法院提起給付違約金之訴訟,但仍被法院判決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契約屬法定之權利因此無庸賠償違約金之範例。

加班時數之計算不能以打卡紀錄為準:地方法院兩則判決

加班時數之計算不能以打卡紀錄為準:地方法院兩則判決

說明: 加班費的勞資爭議勞方慣於以打卡紀錄作為資方積欠加班費之證明,惟在法律實務上若資方有所謂的加班申請制度,則此時勞工的打卡紀錄並不能做為是否於延長工時之時間的確有提供勞務行為之直接證據,因此勞工如有加班費之爭議必須注意其舉證責任之問題,如果產業特性係於生產線上,則舉證可能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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