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News
- 12/15 賀!本會通過TTQS審查,成為合格職業訓練機構
- 11/04 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桃園場 11/3~11/6放映場次
- 10/20 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在桃園
- 09/18 歡迎報名:工會幹部與勞動三權實務操作工作坊
- 08/17 9/10(六)簡易家庭食品加工 結合工會、網路行銷免費講座
- 08/01 本協會100年度目標
- 07/08 第二屆「閱讀台灣 探索自己」徵文比賽 座談會-桃園場
- 07/08 夏‧青年助人工作者訓練實習方案
- 06/09 群眾服務協會訓練品質管理手冊
>> << 推薦閱讀
勞動法規
僱傭關係有違約金之約定,勞工如何離職又免除違約金賠償之責任呢?
說明: 常常有勞工因為不堪工作的種種問題而離職,離職後卻發現被雇主要求給付違約金,其實要避免違約金的賠償,必須離職之原因可歸咎於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即是勞工法定可免除違約金賠償之離職條款,當資方有積欠薪資時,勞工即可先以存證信函於其上寫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寄給資方與資方終止契約,若資方有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勞動契約時,勞工即可於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違反勞動契約之事實發生一個月內以存證信函於其上寫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寄給資方與資方終止契約,經過這樣的程序處理就可以避開資方違約金求償的可能風險,以下之判決即為勞工以資方給薪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因此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與資方終止契約,雖然後來資方向法院提起給付違約金之訴訟,但仍被法院判決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契約屬法定之權利因此無庸賠償違約金之範例。
加班時數之計算不能以打卡紀錄為準:地方法院兩則判決
說明: 加班費的勞資爭議勞方慣於以打卡紀錄作為資方積欠加班費之證明,惟在法律實務上若資方有所謂的加班申請制度,則此時勞工的打卡紀錄並不能做為是否於延長工時之時間的確有提供勞務行為之直接證據,因此勞工如有加班費之爭議必須注意其舉證責任之問題,如果產業特性係於生產線上,則舉證可能相對容易。
協會公佈欄
-
賀!本會通過TTQS審查,成為合格職業訓練機構
勞委會職訓局為提升職業訓練品質,召集各界顧問,產業專家、學者,參考ISO10015建立TTQS(Taiwan Training Quality System) 國家訓練品質系統,加強輔導監督辦訓單位,使勞工朋友結訓後更具就業競爭力。 本會榮獲TTQS評鑑系統認證,即將於101年度開辦職業訓練,更加全面服務桃園的基層勞工朋友!
- 2011台灣國際勞工影展在桃園
- 歡迎報名:工會幹部與勞動三權實務操作工作坊
- 本協會100年度目標
最新發言